河南省高速公路ETC电子标签/中原通卡使用章程

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方”)向社会公开发行电子标签/中原通卡,用户自愿购买,发行方为用户提供联网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及ETC停车场停车费电子支付等服务。本章程对用户和发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电子标签/中原通卡定义

1.电子标签是记载车辆信息,与ETC车道内安装的专用设备进行通讯的车载设备。电子标签须与中原通卡配合使用,方可在ETC车道通行。

2.中原通卡是记载用户和车辆信息,用于非现金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及ETC停车场停车费的IC卡,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兼作通行卡使用。中原通卡包括储值卡和记账卡。

(1)中原通储值卡采用实名制,用户需在卡内预存通行费,其车辆在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ETC停车场出入口时,系统直接从卡内扣除当次通行费、停车费。

(2)中原通记账卡采用实名制,与用户的银行账户绑定(根据申请办理方式不同,还可以选择绑定微信、京东支付等),用户在高速公路、ETC停车场通行后,系统根据用户实际通行记录,从用户绑定的账户中扣除对应通行费、停车费。

注:本章程所述ETC停车场仅指安装相关设备,且ETC停车收费系统已接入中原通ETC在线支付平台的停车场。

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用户购买、办理电子标签/中原通卡或在使用发行方提供的服务时,同意按照《用户使用手册》及电子标签说明书正确使用,阅读并遵守本章程及发行方以能让用户知悉的方式公示的单项协议或规则、通知、通告、操作时的提示及业务规则等(统称“附属协议”)。 用户应审慎阅读并选择是否接受本章程和附属协议,特别是免除发行方的责任、限制用户的权利、规定争议解决方式的相关条款。用户一经办理中原通卡或使用发行方提供的服务,即视为用户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章程和附属协议,确认自己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用户同意提供办理电子标签/中原通卡所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由于用户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其它非法方式给发行方造成损失的,发行方有权追究用户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者,发行方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用户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用户应到发行方客服网点、经发行方授权的代理网点或者拨打统一客服电话办理变更手续,若因用户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用户信息未及时变更导致无法使用电子标签/中原通卡、通行受限等)由用户自身承担,发行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用户可以通过发行方提供的电话、营业网点、网站、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等,查询高速公路通行交易及消费信息。

5.用户认可和接受发行方所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记载方式及准确性。

6..用户办理的电子标签和中原通卡记载的车牌号信息与登记使用的车辆车牌号需保持一致,专车专用,保证一车一卡一标签,违反本约定的用户应现金全额支付通行费及停车费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

三、发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行方负责河南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相关发行、结算、客户服务等业务,与道路提供方共同保障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2.发行方向用户销售并安装电子标签和中原通卡(具体价格以发行方通告为准),电子标签符合GB/T 20851.1~4-2007《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系列标准。

3.发行方负责电子标签及中原通卡信息变更、充值、挂失、售后服务等工作。

4.发行方为用户提供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运营信息咨询及消费记录查询服务。

5.发行方保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真实、准确。

6.发行方承诺对用户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四、电子标签/中原通卡使用约定

(一)一般约定

1.电子标签

(1)用户购买电子标签后,应由发行方专业人员安装或发行方指定的人员安装,用户不得擅自拆卸、转租、转借或移用到其它车辆上使用。否则,用户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补交通行费、停车费、终止高速公路电子付费服务、赔偿发行方经济损失等后果。若发生非人为因素脱落,用户需重新到客服网点安装激活。

(2)电子标签为微波通讯产品,车辆的挡风玻璃本身含有防爆膜或者后期安装了防爆膜,由于防爆膜里面含有金属离子,会影响微波通讯链路的信号传输,根据车辆具体情况需要割开防爆膜的,由用户本着自愿原则进行割膜处理,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承担,与发行方无关,发行方不提供割膜服务。

(3)电子标签对外数据接口只作为制造商软件升级之使用,严禁接入任何包括充电器在内的外部设备,否则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甚至电池爆炸等危险,用户在电子标签对外数据接口处私自接入外部设备产生的任何损失及后果由用户负责。

(4)用户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约定使用电子标签,不得有篡改、伪造或者以其它方式破译电子标签以逃避应付消费金额的行为,由于用户篡改、伪造或者以其它方式破译电子标签给发行方造成损失的,发行方有权追究用户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交通行费、停车费、终止高速公路电子付费服务、赔偿发行方经济损失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自电子标签发行之日起两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用户到发行方客服营业网点或发行方授权的代理营业网点免费维修。

(6)电子标签因人为原因或电子标签自办理之日起两年后造成损坏的,发行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2.中原通储值卡

(1)用户在合作银行办理的中原通记账卡须与用户本人在该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绑定;根据申请办理方式不同,还可以选择绑定微信、京东支付等。

(2)办理销户,发行方自受理销户申请之日起45日后,退还中原通储值卡内余额。申请销户时,须交回中原通储值卡。

3.中原通记账卡

(1)用户办理的ETC记账卡须与用户本人微信关联绑定。

(2)用户持ETC记账卡通行高速公路后,由微信运营单位根据消费记录从用户绑定的微信账户钱包或微信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中划扣。ETC记账卡支付通行费业务非实时划拨,划拨时间以扣款时间为准。

(3)当ETC记账卡用户所绑定的微信账户状态异常或扣款不成功时,通过下发“黑名单”的方式,暂停使用高速电子收费和ETC停车场电子收费业务。黑名单生效时间为24小时,对于黑名单生效前发生的费用,仍由用户承担。异常状态结束,及时还款符合扣款条件的,扣款成功24小时内将从 “黑名单”上解除,恢复记账卡的正常使用。

(4)用户申请销户时,需交回ETC记账卡并还清账户欠款。发行方自受理销户申请之日起31至45个自然日之间,ETC记账卡与对应的微信账户绑定关系解除。

4.用户遗失ETC卡的,须办理挂失,挂失自发行方受理用户申请之时起24小时后生效。挂失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5.非人为原因造成ETC卡无法正常使用的,在两年质保期内,用户可免费办理换卡。人为原因、用户原因或超过两年质保期更换ETC卡的,用户需购买新卡。

6.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在ETC车道通行时,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并与前车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按照车道信号灯指示通行,以防止错误交易发生,用户未按照本条款约定通行,发生的错误交易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若不能正常通行,用户须停车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处理。

7.用户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或ETC停车场收费区发生交易争议时,用户应先行在现场与道路提供方或停车场管理方协商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由用户提供证据,在第一时间拨打客服电话提出争议,事后相关方协调解决。

8.发行方及道路提供方定期对电子收费系统进行维护维修,非因发行方原因的停电或设备故障等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发行方不承担责任。用户须以现金形式全额支付通行费,同时,用户须妥善保存现金缴费票据,作为日后处理非正常交易的依据。

(二)特别约定

1.若用户发生逃、漏通行费行为,发行方有权单方面冻结用户通行费账户资金,停止用户使用电子标签及ETC卡,同时按照发行方系统记载的通行记录追缴逃、漏通行费。用户须承担由此给发行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2.除本协议约定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导致ETC卡/标签无法使用时,发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用户提交虚假材料或提交的材料有误;

(2)用户违反本协议约定或ETC电子标签说明书或ETC卡用户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进行安装或使用的;

(3)用户擅自拆卸已安装的ETC电子标签/ETC卡的;

(4)用户擅自将ETC卡转让、转借、出租给任何第三方的;

(5)用户偷逃或欠缴费用逾期未补缴的;

(6)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

(7)其他非因发行方原因致使ETC电子标签/ETC卡损坏的。

3.用户、发行方双方充分理解道路提供方数据传输系统可能因通讯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或中断,如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发行方所能控制,发行方不承担责任,但发行方可协助相关方解决。

4.用户在驾驶安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须遵守当地通行管理规定。

5.用户预存通行费,发行方不计付利息。用户使用电子支付方式通行高速公路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

6.电子标签和ETC卡自发行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将不能使用,如用户需继续使用,需提前持电子标签和ETC卡到发行方所属客服网点或使用发行方APP按规定办理延期事宜。

7.非车辆所有人持有效证件前来办理电子标签和ETC卡,即视为车辆所有人与用户形成委托关系,车辆所有人拥有电子标签和ETC卡及卡内资金所有权。

8.车辆发生产权转移时,新的车辆所有人有权申请禁用该车牌号绑定的电子标签和ETC卡,电子标签和ETC卡禁用后将无法使用,用户需到发行方客服网点办理信息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因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五、用户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隐私政策)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向用户提供服务及提升服务质量,提供安全、顺畅、高效和个性化体验(包括支持发行方开发新产品或完善已有产品功能和服务),发行方按照本章程收集、储存、使用和对第三方提供信息,并承诺对用户信息及隐私进行保护。

(一)用户同意,发行方可对通过以下渠道获取的用户信息进行收集:

1.用户直接提供的信息:包括用户在办理ETC卡、使用河南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相关发行、结算、客户服务等业务时所提供的用户基本信息。

2.为了用户能使用发行方提供的服务而收集的信息:在用户使用发行方提供的相关服务的过程中,为了向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客服等服务而收集的用户充值、消费等交易和活动信息。

3.发行方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在取得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发行方还可能从关联公司、合作伙伴、信用机构及合法留存用户信息的第三方机构获取用户的信息。

4.为了用户能正常使用发行方提供的服务及审核用户信息的真伪,用户同意并授权发行方对收集的以上用户信息,向任何有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并保留相关资料。

(二)用户理解并同意,发行方收集用户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向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以及个性化的服务体验,用户同意发行方可出于以下目的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1.进行实名制管理,发行方提供相关服务需首先认证用户身份的真实性,为此用户需要提供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车辆信息及手机号等信息。如用户不提供上述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准确则无法使用相关服务。

2.为用户提供发行方的相关服务、产品功能或发行方与第三方(“第三方”包括发行方的关联公司、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合作伙伴)合作共同提供的服务、产品功能时,用户同意发行方使用用户的信息。在与第三方合作的过程中,如果仅在将用户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情况下才能为用户提供该项服务,发行方将会评估该第三方收集信息的正当性、必要性与合法性,如符合该等目的,发行方会与第三方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并要求第三方在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时遵守法律法规,尽力要求第三方对用户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

3.用户同意发行方在提供客户服务及进行投诉处理时使用用户的相关信息。

4.为了改进发行方的产品,为用户提供更为个性化的服务,用户同意发行方将用户的信息以及参与问卷调查时向发行方发送的问卷答复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或委托学术研究机构对脱敏信息进行研究、关联,以便发行方将来自某项服务的信息与来自其他服务的信息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统计、加工或数据分析,并可能会与公众或第三方共享这些统计信息,实现为用户提供更优质、更具个性化的服务。

5.用户同意发行方利用用户提供的以及发行方自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向用户推荐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以及开展营销活动。发行方可能与第三方合作举办营销活动,为了用户能够参与活动、第三方能及时与用户联系、发放奖品等,用户同意发行方与第三方共享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为完成活动所必要的信息。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发行方与用户的其他约定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三)用户信息的保护

1.发行方将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用户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依法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如部分产品涉及跨境业务,发行方需要向境外机构传输境内收集的相关用户信息的,发行方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通过签订协议、现场核查等有效措施,要求境外机构为所获得的用户信息保密。

2.为了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发行方会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来保护用户信息,采取物理、技术和行政管理安全措施来降低丢失、误用、非授权访问、披露和更改的风险。

3.为了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发行方建立了专门的管理制度、流程和组织以保障信息的安全。例如,发行方严格限制访问信息的人员范围,要求他们遵守保密义务。

4.用户在使用发行方提供的服务时,请妥善保管好账号及其密码,发行方会通过用户的账号及其密码来识别用户的身份。一旦用户泄漏了账号及其密码,用户可能会丢失相关信息,并可能产生对用户不利的法律后果。如用户发现账号及其密码因任何原因已经或将受到泄漏时,应该立即和发行方取得联系,以便发行方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相关损失。

5.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发行方会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以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告知用户。

6.用户应审慎选择通过第三方使用发行方提供的服务,并妥善保护好用户的个人信息。

7.发行方不会主动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至第三方,但以下情形除外:

(1)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已经征得用户的同意;

(2)发行方为完成合并、分立、收购或资产转让而将用户的信息转移或披露给任何非关联权利承接的第三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机关的要求需要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的。

8.发行方不会对外公开披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如必须公开披露时,发行方会向用户告知公开披露的目的、披露信息的类型及可能涉及的敏感信息,并征得用户的同意。

六、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章程不能履行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免于承担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除双方约定解除本章程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本章程的履行。

七、违约

本章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章程即可视同违约,守约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阻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有权向违约方追缴相关损失。

八、争议解决

有关本章程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章程及其执行的有关的任何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可向发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事项

1.用户使用手册、发行方相关通知、通告、操作时的提示及业务规则等附属协议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属协议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时间较新的文件为准。

2.发行方为用户提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ETC卡使用相关服务,用户同意服务期间,发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和变更,有关调整和变更,发行方通过在其客服网点张贴公告、发布网站公告或其他业务公告形式通知用户;若对调整和变更有异议的,用户必须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向发行方提出,否则视为用户已知并同意。

3.发行方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发行方通知、通告等为准。

4.用户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特别是以粗体字标识的部分。用户办理使用或继续使用发行方提供的服务,即视为用户接受本章程,本章程在用户与发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

5.本章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ETC停车场停车费电子支付,如发行方提供的电子支付应用于其他领域,用户持有的电子标签和ETC卡可自动对照使用。

十、本章程如何更新

当本章程发生变化时,发行方将及时更新本章程,并采取如下方式及时通知用户:

(1)用户登录相关客户端软件或使用发行方提供的服务时进行弹窗提醒;

(2)用户更新客户端软件版本时进行弹窗提醒;

(3)用户使用发行方提供的服务时向用户推送短消息通知、电子邮件等。

(4)用户在线下办理业务时进行书面通知。

若用户在本章程修订后继续使用发行方提供的服务,这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订后的本章程并愿意受修订后的本章程约束。

十一、联系我们

如用户对本章程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请致电95022或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审核所涉问题,并在验证用户的身份后及时处理,并及时予以回复。